1、需具備SICK-HOUSE診斷士考試合格領得證照者。
2、個人或所屬室內裝修公司行號加入區域內室內設計裝修、裝飾或建築師商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者。
3、
A、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領有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或合格建築師。
B、或具有實際執業經驗,領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達二年以上者;或設計案達12件以上成功之完整設計或裝修案場者。
4、須於申請日期前一年內未有客戶不良之投訴案件者。
5、個人條件:無不良品德刑事紀錄者。
6、對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有具體供獻,或參與全國、國際性比賽受表揚肯定者。
※詳細內容,請上本會網站(http://iaqa.org.tw/index.htm)「診斷士資訊」、「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推薦」查閱相關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社團法人台灣室內空氣品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宣導並防治病態屋對人體的危害,加強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之間業務新知交流,對外加強團體識別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會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二章 請領資格與辦法
第三條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成為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
第四條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如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享受權利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享有如下權利:
第六條 負擔義務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應盡之義務如下:
第四章 除 名
第七條 除名處分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除名:
經除名處分者,其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證書及獎牌,應予收回。
第八條 除名程序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之除名,由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主席、秘書長或友會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受處分者得於審查會中表示意見,一旦作成除名處分,受處分者不得異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民國97年9月1日修正公布實施,並送請本會會員大會備查。
國際上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的標準,早已法制化要求強制實施,如何治理並維護室內空氣良好品質,已成為當今最重要之新課題。
本協會有鑑於此,推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標準作業程序及授證;經由本協會與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環保署合格檢測機構之合作,建立「安心住宅標章認證」、「好空氣標章產品認證」等制度,提供國人一個可靠的檢測認證標章,作為國人選擇良好空氣品質之室內活動場所,及新屋裝潢設計師的資格選擇。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之商機,在與本會之合作上,將受託進行「安心住宅標章認證」及防治病態屋之實地檢測,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不僅可於進行施工、治理、檢測及簽證過程中,獲得商機,同時無形中提升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之專業形象。
在本協會與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之共同努力推動下,「安心住宅標章認證」、「好空氣標章產品認證」將進一步獲得社會大眾及官方的認同,成為不可取代的標準;隨著室內空氣品質法制化的要求下,全國將引爆室內空氣品質治理業務之需求,未來商機無限。
防治病態屋優秀設計師的貢獻及享有預期之商機:
1、貢獻社會 2、服務會員 3、擴大商機
4、形象宣導 5、策略聯盟 6、跨業交流
7、創造收益 8、公開選拔 9、專業證照
10、產品經銷……等
而且未來有更多的商機等待我們共同開發與貢獻,更是一件有意義造福人類功德無量的善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