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
1、2005.12.3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2、2006.08.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
3、2011.11.23 - 總統令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中國大陸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
1、2001.11.26 - 發布《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2、2002.11.19 - 發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3、2003.12.18 - 發布《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新標準》
※ 室內設計師可能之法律責任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
1、2005.12.3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Top
2、2006.08.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
↑Top
3、2011.11.23 - 總統令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Top
中國大陸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
1、2001.11.26 - 發布《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Top
2、2002.11.19 - 發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Top
3、2003.12.18 - 發布《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新標準》
↑Top
室內設計師可能之法律責任
壹、刑事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第2項)。
室內裝修從業者,係反覆從事室內設計與施工,並以此為業,明知劣質建材所產生之有害物質,有致人於傷之可能,應注意且得注意,並應建議消費者採行必要防治措施,竟未建議消費者採行防治措施,而使用該劣質建材,以致消費者產生身體病變;而該消費者之身體病變與使用劣質建材之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室內裝修從業者之行為即該當業務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依該法條之規定處罰。
貳、行政責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所以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經內政部登記許可外,其裝修工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五以上,如有違反,除罰鍰外,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參、民事責任
一、契約責任
室內裝修從業者與業主間,為承攬關係之承攬人與定作人,如為包工包料,依民法關於承攬章節之規定,試分析如下: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使用劣質建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可能該當於「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定作人可主張請求修補,或主張減少報酬(民法第493、494條),定作人如因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
建築物裝修工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為5年(民法第499條),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劣質建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瑕疵,其瑕疵擔保請求權,延長為10年(民法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可能造成之室內空氣污染瑕疵,而以特約限制或免除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者,該特約免責之條款將歸於無效(民法第501-1條)。
故室內裝修從業者與業主簽訂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欲以特約條款免除上開責任,應於合約明示因裝修工程自然產生之室內空氣污染,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已建議業主採行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措施而未採行,若因而致生損害於業主或第三人,室內裝修從業者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及賠償責任,以明爭議。
二、損害賠償責任
室內裝修從業者與業主及其家人間,為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及第三人,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試分析如下: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八、九條定有明文。
如室內裝修從業者使用劣質建材,致生室內空氣污染而未事先告知者,有致業主及家人之身體因而產生致病或傷害損失,可訴請法院向室內裝修從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Top